门户网编辑小艾 发表于 2017-9-21 14:54:40

毁坏他人名誉 致使他人自杀 邓州一市民犯侮辱罪获刑一年

                                                   因生意发生纠纷,没有协商或依合法形式处理,而是采用发网帖称“奸商、不要脸、骗子”等侮辱言语伤害他人,还用拉横幅、放鞭炮、门上喷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致使他人不堪受辱后自杀身亡。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判,改判上诉人丙有奇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丁某父亲经济损失44618元。


河南省邓州市市民丙有奇与丁某因生意发生纠纷,2015年10月23日丙在互联网贴吧公开发帖,称丁某“奸商”“不要脸”“骗子”等。在同月28日上午,丙又带人到邓州市丁某经营的店门前,燃放鞭炮、拉横幅上写“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大骗子不要脸还我血汗钱”。晚上,丙又到丁某住处,用黑色油漆往大门上喷写“欠债还钱”,在墙上喷写“还钱”字样。当天下午,实在难以忍受的丁某到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报警,称其门店前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当天晚上,丁某又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小区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大门被喷黑漆。第二天上午,丙再次到丁某门店前拉横幅、放鞭炮。2015年11月17日早上7时10分,丙通过朋友毛义保给被害人丁某发短信称:“我哥丙有奇人比较老实,谁欺骗我们,我也不会袖手旁观(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家都快快乐乐过年”。2015年11月30日晚上,丁某对家人说“不想活了”,趁家人不注意,服下大量安眠药后到邓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称自己压力大自杀,是丙逼的,民警见此赶忙将丁某送往医院抢救。12月1日上午10时许,丁某再次喝下农药后被送往医院,12月3日中午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丁某父亲急忙报案,邓州警方很快将被告人丙有奇刑拘。丁某父亲丁森将案件自诉到邓州市人民法院后,法院审查后立即决定将丙有奇逮捕。今年2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丙有奇使用发网帖、拉横幅、放鞭炮、门上喷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致他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故判决被告人丙有奇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令被告人丙有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家属经济损失44616元。判决书下发后,丁某父亲丁森和被告人丙有奇均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丙有奇使用发网帖、拉横幅、放鞭炮、门上喷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致他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由于被告人丙有奇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丁某自杀的严重后果,一审对被告人丙有奇量刑过轻,应予改判;被告人丙有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理应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曾庆朝 祖祯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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